北京中国戏曲学院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中国戏曲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管好用好基金,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北京中国戏曲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等相关制度,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基金会理事会。基金会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基金会办公室在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具体负责基金会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职能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维护财经纪律,保护基金会公共财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制定财务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基金会各项基金的管理和预算执行情况;为基金会的重大决策提供财务分析依据。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基金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会计核算执行财政部颁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五条基金会的财务人员由本基金会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担任。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基金会换届和更换法人之前,应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主办单位组织的审计。
第六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范围包括:接受捐赠的现金和实物、基金增值、各项合法收入;财务收支计划;基金使用和运作;财产、物资管理;暂收暂付管理;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管理;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基金会设立专用账户,用于管理所有合法来源的资金,各项基金单独记账,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接受捐赠为非现金类资产时,应按规定确定其价值,及时办理财务入账。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八条基金会收入按照来源分为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一)捐赠收入,即基金会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二)政府补助收入,即基金会接受政府拨款或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三)投资收益,即基金会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收益。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主要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第九条基金会在实际收到捐赠收入后,应向捐赠者(包括单位或个人)据实开具《北京市公益事业捐增统一票据》。捐赠者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非货币类捐赠可根据其入账价值开具捐赠票据。非捐赠收入或捐赠收入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基金会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在会计报表辅助中作相关披露。
第十条基金会收入按是否存在限定条件,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限定性收入是指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的提供者对资产使用设置了用途或时间的限制;非限定性收入是指除限定性收入之外的其他所有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其他收入等。
第十一条 在确保基金会资金安全的基础上,按照合法、有效的原则,可依照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进行保值增值活动。基金会获得的投资收益,按照非限定性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接受和使用捐赠资金、物资,必须符合基金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接受社会监督。经税务等部门批准,符合条件的捐赠者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基金会的资金运行实行项目化管理,基金会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执行项目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度。在项目运作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基金会每年应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四条限定性项目由基金会办公室按照捐赠单位(捐赠人)与基金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凡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并委派专人负责该项目的具体实施。在限定性项目运作过程中,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者同意且仍需用于公益事业;确实无法征求捐赠者意见的,应当报理事会批准,按照与原资助目的相近似的目的实施。限定性项目的结余基金因限定条件的解除,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应转为非限定性基金。
第十五条非限定性项目由基金会办公室提出资助项目方案,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审批后执行,但须提交下一次理事会予以追认。非限定性项目调整用途的须报理事会批准。
第十六条基金管理费用严格控制在当年总支出的10%以内列支。
第十七条各类项目的支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以及基金会财务制度的相关要求,严格按照预算或协议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执行。经费遵循“专款专用、讲求高效、厉行节约”的支出原则。基金会公益事业支出须达到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以上。
第十八条项目支出凭合法合规的原始票据办理报销,包括各类正规发票以及自制的经费发放表等。原始票据应由经办人、项目负责人或验收人等三人以上签字。经费发放表须由接受资助者本人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捐赠设备物资时,在设备物资分配或变卖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差旅费、人员劳务费等计入设备物资折价中,如果设备物资直接分配到相关单位,原则上由接受捐赠单位支付相关费用。基金会不得向个人或企事业单位提供与基金会业务活动无关的借款。
第二十条基金会支出包括:
(一)专项支出,即基金会为了开展公益活动所支出的经费、物资,包括奖项支出、公益赞助支出及其他公益支出。
(二)管理费用,指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用于基金会的行政办公支出、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开支等日常经费。管理费用按照项目化管理,由理事长制定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
(三)筹资费用,指基金会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基金会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记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等。具有明确指定用途的捐赠项目,筹资费用一般由受益单位承担。
(四)其他费用,指基金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专项支出、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第二十一条基金会对各项目分别进行项目成本核算。若出现某些费用分属多个项目或者属于项目活动、管理活动和筹资活动等共同发生的,应当将这些费用按照合理方法在所属项目或各项活动中进行分配。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审批权限:
(一)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二)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支出,由理事长审批;
(三)10万元以上的支出,需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后,由理事长审批。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对国家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基金会可依据自身财力确定。
第五章 财务报告及信息公布
第二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基金会应按照有关上级单位的要求定期向其报送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有关附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等,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报告中。
第二十五条 凡基金会对外投资占被投资单位资本总额50%以上(不含50%),或者虽不足50%但具有实质上的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第二十六条基金会应定期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信息。按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且经理事会批准,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基金收支情况、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财务信息。对外公布的财务信息必须经过政府或社会审计。
第六章会计凭证与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基金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会计档案由会计人员负责整理归档。实行专人管理,确保会计档案安全,防止损毁、散失和泄密。
第二十八条基金会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对各种会计凭证和档案资料妥善保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最新规定执行。
第七章财务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九条会计人员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手段,对资金的收支以及项目的运用过程,依法实施财务监督。对违反财经法规、不符合财务制度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基金会监事对财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接受税务、主管部门实施的税务及会计监督;接受政府审计部门、受托社会审计机构的专项审计。
第三十一条为保证贯彻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基金会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财务自查。
第三十二条基金会对外捐款应由基金会监事实施监督以保证严格执行捐款使用协议,如受助人出现违反捐款使用协议的情况,基金会有权停止资助项目并有权收回已资助资金。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理事会审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