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关于我们- 规章制度

北京中国戏曲学院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中国戏曲学院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中国戏曲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益项目的管理,维护捐赠人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北京中国戏曲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捐赠性质将项目分为:

1.限定性资金与物资。捐赠人指定捐赠款或物资专项用于某个领域、项目,或某个机构。

2.非限定性资金与物资。捐赠人未具体指定捐赠资金或物资的使用对象及使用方式,可由基金会根据宗旨,决定使用目标和方式的捐赠资金或物资。

第三条 根据基金会宗旨, 建立助学、助教、助校、助教育公益“四位一体”的资金募集和使用模式,结合实际运行情况,捐赠项目主要用于以下领域:

1.学生培养类: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生活俭朴、自强向上、热心公益事业的优秀学生。奖励在创新实践和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支持学生社会服务精品活动,奖励在组织活动、建设管理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社团、社会服务团队和个人。

2.教师发展类:奖励在教育教学、科研创作、管理服务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资助“万泉人才”工程建设,确保高水平教师队伍可持续发展。

3.教育教学类:资助学校重点学科专业建设、教材编写、教学团队建设以及相关教学设备购置等。资助学校重要科研和艺术创作项目,支持科研平台建设,资助学术著作出版等。

4.事业发展类: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其他项目。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资助项目。

第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在项目管理中负责项目的设立、审核及监督。主要职责是:

1.负责捐赠项目的需求调研和评估,对项目进行立项、跟踪、管理、实施、监督以及成果收集;

2.根据捐赠方的要求,负责协议及对应管理办法的审核与监督;

3.负责基金会信息公开内容的审核与发布,定期向捐赠人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资金的使用效果和社会评价等。

第五条 项目的受益对象为符合《北京中国戏曲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要求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为基金会提供主要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捐赠人可通过签订捐赠协议等书面方式与基金会约定捐赠事项,明确捐赠人信息,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第七条 通过签署书面捐赠协议约定捐赠事项的,基金会应为捐赠协议主体之一,捐赠协议中必须包含捐赠目的、捐赠用途、捐资总额、到款时间、资金管理等。经基金会审核通过的协议方可安排签署,对未经基金会审核同意签署的协议不予认可。

第八条 捐赠方为国际组织、境外公司、非营利组织和各界人士的,应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和备案手续。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捐赠资金到账后,由基金会设立项目,统一管理。执行方根据捐赠协议约定及管理办法,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项目用款时,填写《北京中国戏曲学院教育基金会XX项目资金使用申请报告》(附件),连同需报销材料报送基金会秘书处审核。秘书处审核通过后根据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报销资金。

第十条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每年由各单位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基金会秘书处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基金会的财务状况,报基金会理事会审定。校内各单位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项目申请,基金会秘书处统一报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基金会项目执行实施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1.督促捐赠资金按照协议约定如期到位;按照基金会要求,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确保活动开展与资金使用公开、透明,符合捐赠协议约定;

2.按照捐赠协议和学校、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制度完成项目资金的使用审批和监管;

3.定期向捐赠人和基金会汇报项目执行情况,宣传项目效果;

4.及时、如实答复捐赠人和基金会的各种查询。

第四章 项目结项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单位每年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项目执行总结及相关音视频、图片等资料。

第十三条 捐赠项目捐赠者意愿实施完成后,如资金仍有剩余,应征得捐赠人同意,用于与原用途相近的其他项目,如无相近项目,则将剩余款项经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在下一年度全部转至基金会设立的非限定性项目“中国戏曲学院教育事业发展基金”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个人转账或汇款时,未明确捐赠用途的款项将全部转移至基金会设立的非限定性项目“中国戏曲学院教育事业发展基金”中。

第十五条 除奖学金、助学金、奖教金之外的捐赠项目,基金会和项目执行单位组织和管理项目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可从项目费用中提取,具体提取办法可在项目管理办法中明确,如未明确的参照《北京中国戏曲学院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中国戏曲学院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